《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辽宁省那里是用来规范和治理城市的外观以及卫生状况的基础性的地方上的法律规定的。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区域里面那些已经建好的地区, 这些地方包含了县城还有建制镇的范围。
这个条例把各级政府、主管这些事务的部门还有各个单位以及个人的法定的责任和义务都给明确出来了。所以, 它在城市的管理工作以及行政处罚的工作里面起到了核心的依据作用。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里的城市建成区, 其中还包含县城并且也包含建制镇。针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问题, 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进行划定, 然后还要进行公布。
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这个事儿, 弄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里面去。同时, 要把国家和社会发展那个计划给它包括进去, 还要确保钱能够投进来, 得保障经费的投入。
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这样的行政主管部门, 它们负责的是对管辖范围内的相关事务进行监督以及管理, 这些工作都由它们亲手去抓, 并且要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把这一摊子事情管好。
街道办事处,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这两类机构。它们所要做的事情之一呢。就是管好在各自管辖的那个范围里面的。日常市容的情况和环境卫生的打扫工作。
单位以及个人都应该去维护城市的市容还有环境卫生, 并且履行那些相应的法律义务。
市容管理核心规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这些公共场所, 一定要保持干净和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行,就是不可以擅自去搭什么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灵音心图, 也不可以私自设置广告和招牌。
(二)城市主要街道和广场的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 并保持完好,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只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置。
(三)在城市道路的两旁的地方, 以及在公共场所内, 是不允许大家随便就堆放那些物料的, 也是不允许随便去搭建什么棚子或者亭子的, 更不允许在那里占道进行经营买卖活动。
如果确实有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 那么就应该去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只有在指定的那些地点里面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并且是在规定的这些时间之内, 才能够进行相关的作业操作。
(四)在施工的时候工地这里要把围挡给设置好, 要把现场保持得干净整洁一点;等工程都完工了以后就要赶紧把那些东西清理掉, 还要把那个面貌给它恢复成原来的样子。
环境卫生管理核心规定
(一)城市实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制度,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二)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 要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必须得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三)关于城市道路以及那些公共场所, 必须要让专业的从事作业的单位依据相关的标准去进行清扫和保洁的工作, 并且在开展这些作业的时候, 应该要避开交通处于高峰期的那个时间段。
(四)城市的公共厕所要符合卫生方面的标准, 而且得保持清洁且完好的状态, 主管部门需要定期地把公共厕所的分布情况、数量以及开放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
(一)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 如果擅自搭建或者私设广告, 就要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还可以处以罚款;如果逾期不执行, 就依法强制拆除,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如果存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或者抛撒生活垃圾的情况的话, 那么主管部门就会责令相关责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工作, 并且要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金额的罚款;如果是单位违反了规定的话, 那么就要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金额的罚款。
(三)如果一个人没有得到相关的许可去从事生活垃圾这方面的经营性活动的话, 那么有关管理部门是要责令其马上停止那些违法的行为的, 同时还会把这个人通过这种活动所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给没收掉, 并且还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罚款的具体金额是在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 不超过十万元的范围之内的。
(四)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感到不服, 就可以依法申请办理行政复议, 或者也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与监督
行政处罚这件事, 是由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那些部门依法去搞的, 但是, 要是法律有另外的说法, 那就按照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来办。执法人员去执行手头这些工作的当口, 必须要把自己的执法证件亮给大家看,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
不管是谁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 都有权对那些违反行为的事情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而主管部门, 就应该赶紧去调查处理这事儿, 并且还要及时地把处理结果反馈给那个举报的人了。
依据是《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具体条文要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文本为准。

